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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15 06:03:58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该制度的建立,将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期,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的通知》。

  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作用。

  下一步,昆明市将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狠抓案例实践,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震慑作用,做到应办尽办、应赔尽赔,实现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齐头并进,切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2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告知市人民检察院在核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逐级转交的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过程中,发现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存在超期、超规模和超范围违法开采,未履行矿山地质修复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符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尖峰山三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8.63公顷,储量386.99万吨;四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4.98公顷,储量483.05万吨。两个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9日,因安全距离不足等原因,矿权到期后未通过延期登记审批。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两个采石场存在未按法定程序获得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之外和采矿许可证最低开采标高之下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越层、越界超范围),造成超采区域地形地貌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植被被清理破坏,致使超采区域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2019年底,昆明市阳宗海管委会印发《通告》,决定将两矿山进行关闭。

  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损害范围及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共计569.65万元,其中已实施恢复治理的工程费用为497.58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为72.07万元。

  3.磋商情况

  正式磋商前,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进行对接沟通。2022年11月9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应邀参会。经磋商,该公司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索赔意见均无异议,双方针对尖峰山三号和四号采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全额承担其在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569.65万元。

  4.修复情况

  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工程费497.58万元,工程已通过专家验收。按期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72.07万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40万元。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部门联动衔接。该案源于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有关规定移送至行政机关办理。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起人民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职能。

  2.及时成立专案小组。该案是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专案小组,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生态损害赔偿处理得当。

  3.充分发挥法律团队优势。该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所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迫切需要同时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熟练掌握民事调解、诉讼程序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意见。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聘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机构,为办理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文件起草、文书审查、代理磋商谈判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4.会前加强沟通,有效促进磋商。第一次磋商因赔偿义务人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未能达成一致。第二次磋商前,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沟通会形式加强与赔偿义务人沟通,听取意见,探索问题解决。积极督促指导赔偿义务人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会上,邀请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参与磋商,经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会上签订了赔偿协议。

  (三)典型意义

  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办理中,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同时,指导督促赔偿义务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方案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式磋商会前,赔偿义务人已完成修复工作,并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验收,为顺利开展鉴定评估及磋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专家点评

  该案作为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矿产资源超采的典型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赔偿义务人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按期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和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本案中相关赔偿到位,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生态环境损害工作中探索建立了与检察院的联动机制,案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资源超采评估鉴定相关工作,依据充分。程序采用先调查、评估,根据损害方已开展的修复费用及损害价值,磋商确定赔偿费用及履行的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有人倾倒龙腾钛业的红石膏”。执法人员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至30日期间,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擅自将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内堆放的钛石膏(属Ⅰ类一般工业固废)1015.22吨运至位于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内昆明市污泥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后的空地堆放,造成堆放地块原有草类植物被掩埋、破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一是口头磋商。正式磋商前,经执法人员与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口头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  

  3.磋商情况

  二是正式磋商。2022年1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组织召开了磋商会,经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对受损地点开展生态修复。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决定由赔偿义务人出资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点位,按照受损面积开展补植,进行异地修复。

  4.修复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下,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该公司将对受损地点面积,出资按照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点位开展植树植绿工作进行异地修复。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本案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评估等环节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在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开展生态修复,为后续磋商奠定良好基础。

  2.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益。办案单位通过创新替代修复模式,将替代修复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替代修复任务,又为城市建设节约了经费,确保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三同步”开展原则,即立案时同步开展线索筛查,调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处罚时同步开展赔偿工作,实现了“一案双查”,有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该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问题;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对受损地点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行政处罚中,给予了减轻处罚,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保证了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案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贯彻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精神;再次是创新性提出替代修复模式,实物对实物避免了反复价值量化造成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效率降低,保证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对于违规堆放固废类案件,通过该案例模式的解决,高效地解决了在行政强制力监督下的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赔偿、立即修复,实施了替代性质的异位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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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该制度的建立,将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期,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的通知》。

  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作用。

  下一步,昆明市将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狠抓案例实践,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震慑作用,做到应办尽办、应赔尽赔,实现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齐头并进,切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2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告知市人民检察院在核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逐级转交的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过程中,发现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存在超期、超规模和超范围违法开采,未履行矿山地质修复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符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尖峰山三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8.63公顷,储量386.99万吨;四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4.98公顷,储量483.05万吨。两个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9日,因安全距离不足等原因,矿权到期后未通过延期登记审批。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两个采石场存在未按法定程序获得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之外和采矿许可证最低开采标高之下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越层、越界超范围),造成超采区域地形地貌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植被被清理破坏,致使超采区域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2019年底,昆明市阳宗海管委会印发《通告》,决定将两矿山进行关闭。

  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损害范围及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共计569.65万元,其中已实施恢复治理的工程费用为497.58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为72.07万元。

  3.磋商情况

  正式磋商前,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进行对接沟通。2022年11月9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应邀参会。经磋商,该公司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索赔意见均无异议,双方针对尖峰山三号和四号采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全额承担其在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569.65万元。

  4.修复情况

  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工程费497.58万元,工程已通过专家验收。按期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72.07万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40万元。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部门联动衔接。该案源于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有关规定移送至行政机关办理。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起人民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职能。

  2.及时成立专案小组。该案是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专案小组,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生态损害赔偿处理得当。

  3.充分发挥法律团队优势。该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所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迫切需要同时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熟练掌握民事调解、诉讼程序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意见。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聘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机构,为办理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文件起草、文书审查、代理磋商谈判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4.会前加强沟通,有效促进磋商。第一次磋商因赔偿义务人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未能达成一致。第二次磋商前,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沟通会形式加强与赔偿义务人沟通,听取意见,探索问题解决。积极督促指导赔偿义务人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会上,邀请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参与磋商,经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会上签订了赔偿协议。

  (三)典型意义

  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办理中,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同时,指导督促赔偿义务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方案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式磋商会前,赔偿义务人已完成修复工作,并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验收,为顺利开展鉴定评估及磋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专家点评

  该案作为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矿产资源超采的典型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赔偿义务人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按期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和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本案中相关赔偿到位,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生态环境损害工作中探索建立了与检察院的联动机制,案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资源超采评估鉴定相关工作,依据充分。程序采用先调查、评估,根据损害方已开展的修复费用及损害价值,磋商确定赔偿费用及履行的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有人倾倒龙腾钛业的红石膏”。执法人员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至30日期间,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擅自将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内堆放的钛石膏(属Ⅰ类一般工业固废)1015.22吨运至位于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内昆明市污泥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后的空地堆放,造成堆放地块原有草类植物被掩埋、破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一是口头磋商。正式磋商前,经执法人员与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口头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  

  3.磋商情况

  二是正式磋商。2022年1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组织召开了磋商会,经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对受损地点开展生态修复。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决定由赔偿义务人出资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点位,按照受损面积开展补植,进行异地修复。

  4.修复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下,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该公司将对受损地点面积,出资按照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点位开展植树植绿工作进行异地修复。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本案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评估等环节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在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开展生态修复,为后续磋商奠定良好基础。

  2.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益。办案单位通过创新替代修复模式,将替代修复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替代修复任务,又为城市建设节约了经费,确保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三同步”开展原则,即立案时同步开展线索筛查,调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处罚时同步开展赔偿工作,实现了“一案双查”,有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该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问题;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对受损地点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行政处罚中,给予了减轻处罚,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保证了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案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贯彻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精神;再次是创新性提出替代修复模式,实物对实物避免了反复价值量化造成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效率降低,保证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对于违规堆放固废类案件,通过该案例模式的解决,高效地解决了在行政强制力监督下的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赔偿、立即修复,实施了替代性质的异位生态修复。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xxywzsdt/202310/t20231011_235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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