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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三

时间:2023-10-22 15:56:21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五和案例六:    

  五、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有人倾倒龙腾钛业的红石膏”。执法人员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至30日期间,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擅自将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内堆放的钛石膏(属Ⅰ类一般工业固废)1015.22吨运至位于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内昆明市污泥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后的空地堆放,造成堆放地块原有草类植物被掩埋、破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一是预磋商。正式磋商前,执法人员与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预磋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 

  二是正式磋商。2022年1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组织召开磋商会,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对受损地点开展生态修复。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决定由赔偿义务人出资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点位,按照受损面积开展补植,进行异地修复。 

  4.修复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下,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该公司将对受损点面积测量,出资按照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点位开展植树植绿工作进行异地修复。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本案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评估等环节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在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开展生态修复,为后续磋商奠定良好基础。 

  2.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益。办案单位通过创新替代修复模式,将替代修复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替代修复任务,又为城市建设节约了经费,确保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三同步”开展原则,即立案时同步开展线索筛查,调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处罚时同步开展赔偿工作,实现了“一案双查”,有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问题;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对受损地点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行政处罚中,给予了减轻处罚,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保证了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案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贯彻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精神;再次是创新性提出替代修复模式,实物对实物避免了反复价值量化造成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效率降低,保证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对于违规堆放固废类案件,通过该案例模式的解决,高效地解决了在行政强制力监督下的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赔偿、立即修复,实施了替代性质的异位生态修复。( 点评专家:李宗逊  专家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六、保山市龙陵县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林草局收到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移送案件的函》(保检移〔2022〕1号),建议保山市林草局依法对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出处理。市林草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调查评估 

  经调查评估,陈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2只,国家保护三有动物赤麂1只,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专家鉴定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672元。本案涉案人员未被判处拘役等刑罚处罚。 

  3.磋商情况 

  保山市林草局邀请龙陵县人民检察院、龙陵县林草局和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勐糯镇林业服务中心等与陈某展开磋商。因本案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已经死亡,赔偿义务人陈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所以采用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达成了由赔偿义务人印制彩色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10000份,以物资折抵3500元;剩余2172元由赔偿义务人在本社区内通过发放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进行劳务折抵。 

  4.修复情况 

  达成磋商意见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要求和替代修复方案印制彩色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10000份交勐糯镇林业服务中心,并向本社区17个村民小组846户农户进行发放宣传。 

  (二)主要做法 

  1.办案单位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坚持部门协同办理,呈现的办案方式为同类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2.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本案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普通鵟和赤麂已经死亡,当事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保山市林草局采用印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和发放宣传册替代修复的方式赔偿,在社会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利用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扩大社会宣传面,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解决主管部门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方面投入不足的问题。二是在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册主动参与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活动中,既教育了自己,又宣传了群众,实现了“以案释法”的目的。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创新了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根据案件特点和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以货币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物资折抵和发放宣传册劳务折抵等方式履行,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共赢。 

  (四)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推荐理由:案例当事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其中2只疑似鹰隼鉴定为野生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案的办理创新了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根据案件特点和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以货币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物资折抵和发放宣传册劳务折抵等方式履行,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共赢。(点评专家:罗永新  专家单位: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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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五和案例六:    

  五、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有人倾倒龙腾钛业的红石膏”。执法人员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至30日期间,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擅自将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内堆放的钛石膏(属Ⅰ类一般工业固废)1015.22吨运至位于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内昆明市污泥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后的空地堆放,造成堆放地块原有草类植物被掩埋、破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一是预磋商。正式磋商前,执法人员与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预磋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 

  二是正式磋商。2022年1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组织召开磋商会,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对受损地点开展生态修复。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决定由赔偿义务人出资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点位,按照受损面积开展补植,进行异地修复。 

  4.修复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下,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该公司将对受损点面积测量,出资按照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点位开展植树植绿工作进行异地修复。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本案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评估等环节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在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开展生态修复,为后续磋商奠定良好基础。 

  2.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益。办案单位通过创新替代修复模式,将替代修复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替代修复任务,又为城市建设节约了经费,确保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三同步”开展原则,即立案时同步开展线索筛查,调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处罚时同步开展赔偿工作,实现了“一案双查”,有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问题;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对受损地点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行政处罚中,给予了减轻处罚,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保证了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案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贯彻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精神;再次是创新性提出替代修复模式,实物对实物避免了反复价值量化造成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效率降低,保证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对于违规堆放固废类案件,通过该案例模式的解决,高效地解决了在行政强制力监督下的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赔偿、立即修复,实施了替代性质的异位生态修复。( 点评专家:李宗逊  专家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六、保山市龙陵县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林草局收到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移送案件的函》(保检移〔2022〕1号),建议保山市林草局依法对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出处理。市林草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调查评估 

  经调查评估,陈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2只,国家保护三有动物赤麂1只,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专家鉴定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672元。本案涉案人员未被判处拘役等刑罚处罚。 

  3.磋商情况 

  保山市林草局邀请龙陵县人民检察院、龙陵县林草局和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勐糯镇林业服务中心等与陈某展开磋商。因本案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已经死亡,赔偿义务人陈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所以采用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达成了由赔偿义务人印制彩色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10000份,以物资折抵3500元;剩余2172元由赔偿义务人在本社区内通过发放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进行劳务折抵。 

  4.修复情况 

  达成磋商意见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要求和替代修复方案印制彩色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10000份交勐糯镇林业服务中心,并向本社区17个村民小组846户农户进行发放宣传。 

  (二)主要做法 

  1.办案单位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坚持部门协同办理,呈现的办案方式为同类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2.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本案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普通鵟和赤麂已经死亡,当事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保山市林草局采用印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册和发放宣传册替代修复的方式赔偿,在社会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利用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扩大社会宣传面,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解决主管部门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方面投入不足的问题。二是在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册主动参与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活动中,既教育了自己,又宣传了群众,实现了“以案释法”的目的。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创新了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根据案件特点和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以货币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物资折抵和发放宣传册劳务折抵等方式履行,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共赢。 

  (四)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推荐理由:案例当事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其中2只疑似鹰隼鉴定为野生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案的办理创新了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根据案件特点和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以货币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物资折抵和发放宣传册劳务折抵等方式履行,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共赢。(点评专家:罗永新  专家单位: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310/t20231018_235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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